观摩经验丰富的医生做手术,这个在医学界可能是比较常见的事情,特别是实习医生,因为通过观摩手术的过程,医生学习到很多临床专业方面的知识,这个是通过书本学习不到的东西。2005年,青岛发生了一起因一群实习医生围观经验的医生做手术的民事索赔案件,为何观摩一场手术会引发一场官司?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法院最终又是如何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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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来自青岛的年轻女子梁小丽(化名),2005年的某一天,她发现自己意外怀有了身孕,因为她跟男友时某,两人都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工作和生活都不稳定,根本没有能力抚养一个孩子,于是两人便商量将这个孩子打掉。决定好了之后,梁小丽就预约了青岛某医院的人流手术,因为梁小丽骨子里比较传统,因此她还特意选择了女医生。

手术当天,两人如约来到医院,做好术前准备之后,梁小丽就被推进了手术室,没多久,一名中年女医生就进入了手术室,正式为梁小丽进行手术。人流是一个非常小的手术,时某想着应该不用多久就可以结束。没过几分钟,手术室门口却突然来了一群身着白大褂的年轻医生,时某还以为是梁小丽有什么情况,询问了一下护士,才知道这些人是来观摩学习的。

时某有些不太能接受,他知道自己的女友是一个比较传统的,可护士跟他说“这些都是医生,在他们眼里不分男女,你不要那么传统,而且他们也是为了学习,医生提升专业技能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这些时某虽然还是有些不能接受,但也不可奈何,只好带着怒气在手术室外等待。听着里面的主刀医生一边做着手术还一边讲解着女友的私处,一群人还讨论,里面还有好几个年轻男医生。

时某怒不可遏,手术结束之后,他心有不甘地去找了给梁小丽做手术的主治医生,表示医生这样的行为侵犯了病人的隐私,医生却告诉他,这件事已经事先征得梁小丽的同意。时某觉得不太可能以他对女友梁小丽的了解,梁小丽绝对不会同意这样的事情。时某也不好跟医生发难,于是便去向女友梁小丽求证,结果梁小丽告诉他,手术前,医生从未向她征求过意见。

时某一听,顿时火冒三丈,于是他便一纸诉状将医院和涉案的医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梁小丽3万元。医院表示医生观摩手术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时某则认为医院没有得到病人的允许私自进行,完全不尊重病人的隐私。医院在组织实习生参观手术时,的确没有事先征得病人梁小丽的同意。

法律分析:

那医院的行为是否有侵犯梁小丽的隐私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如何认定医院是否有侵犯梁小丽的隐私权?主要是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进行分析。

医院方面可组织实习医生进行现场观摩,仍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需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家属的明确同意,对此无法接受的患者,可表示拒绝。很明显该案中医生并没有获得病人梁小丽的允许,未经他人允许,那就是违法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其次是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

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医生大肆谈论梁小丽的私处,虽然是医学讨论,但未经允许那就是对别人的一种伤害。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很明显,医生这一侵权行为与梁小丽隐私的损害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医院存在侵权行为,自然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要考虑以下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等,法院综合考虑所有情形之后,作出审判,判定医院向梁小丽公开道歉,并赔偿给梁小丽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医院对于此判罚结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医院诉求,维持原判。虽然现场观摩的确可以提高医生的专业能力,对于他们的医术有帮助,将来可以更好地开展他们的工作,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医生做任何事情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踩法律的红线,更加不能拿提升医术的借口,去损害患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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